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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正式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征收反倾销税--马来西亚转口出FORM D产地证规避!

韩国正式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征收反倾销税--马来西亚转口出FORM D产地证规避!

2023227日,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*2023-57号公告,依据韩国企划财政部*960号令,正式对原产于中国、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(Biaxially Oriented Polyamide Film, BOPA Film)征收反倾销税(税率详见附表),其中,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.4.94%的反倾销税、对泰国涉案产品征收24.61%的反倾销税、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28.60%的反倾销税,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5年。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,涉及韩国税号3920.92.0000项下的产品,但不包括层压聚酰胺薄膜。

2022228日,韩国贸易对原产于中国、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。2022914日,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*2022-20号公告,决定自当日起对中国、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,措施有效期至2023113日。20221227日,韩国贸易**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,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,税率介于4.28.60%的反倾销税;与此同时,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公告,将涉案产品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自2023114日延长至2023313日。

附表:韩国对涉华聚酰胺薄膜反倾销案原审征税表


针对以上问题可通过马来西亚转口出FORM D产地证规避,陆续操作中,均无问题!


马来西亚转口东盟FORM D样本如下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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